案情——我(原告,下同)文章中有一句话:“一个艺员作秀,十分正常,因为这是他之天职。”编辑(被告,下同)擅自在原文“他”字后加一括号,又在括号内加一“她”字,成“他(她)”。
我的诉讼理由——“他”,乃是泛指,并不涉及性别。另“其它”、“其她”我均不取,只用“其他”,表示“别的”,也不关“性”。被告无故增加文字和标点符号,多此一举,会使读者以为原告是为了多得稿酬,损害了原告名誉权。
我的诉讼请求—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0元。
法庭公断——女艺员尤擅作秀,文中必须加括号和“她”,方可见作者不偏不倚。而且,这是一个是否尊重女权的问题。故法庭不支持原告请求,且责令原告接受被告修改意见,诉讼费“二百五”由原告负担。